患者贺某在江苏泰州某民营医院治疗期间,突发意外死亡。涉事医院承认己方有过错,称因自身抢救条件、抢救水平的限制而未能够挽回该患者生命。患者家属起诉要求对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近日,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医院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某医院经鉴定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为次要原因。最终,法院综合分析患者自身存在的疾病、死亡原因、某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医院方对贺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中,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纠纷免责事由包括: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则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造成的输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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