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和不满16周岁的儿童。在省人民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辅助劳动,对身心健康无害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自治区、直辖市不属于童工范畴。童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是该法禁止的规定,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的。管理与效能之间不存在争议,违规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概念,不应适用于无效劳动关系。比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为童工申请劳动保险无疑是荒谬的。但是,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这是国家意志的社会管理,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童工伤亡应得到比普通工人更多的法律保护。相反,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角度,从关心下一代的角度,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他们因伤亡而受损的权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比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更广泛、更受保护。从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来看,童工伤亡应选择非工伤赔偿。
工伤的赔偿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如果雇主已支付保险,保险机构将结算赔偿金。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赔偿金,低于职工工伤赔偿金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金的4-6倍。童工伤亡不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赔偿,而按一般人身伤害的民事法律关系赔偿,将获得更大的权益法律保护。根据劳动部[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工作:。《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粉尘暴露作业;以及《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2级以上高温作业;
4。国家标准《冷水作业分级》中二级以上冷水作业;
5。国家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三级以上高温作业;6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三级以上低温作业。
7。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在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类标准中。
8。在矿井下和矿井地面上采石;
9。森林工业中的木材替代、流放和森林保护;
10。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暴露和森林保护;
11。易燃易爆、化学烧伤、热伤害等高危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管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含高原居民);14。每小时连续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间断负重25公斤以上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铆接机、电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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