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若在交通肇事罪案情处理过程中,涉案犯罪嫌疑人未能积极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这将被视为在定刑量罚环节中的一种加重因素。
这主要是由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充分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深刻忏悔与反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所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则表明其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知,且其悔过之心亦不够真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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