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对“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12月26日司发函[1995]430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制定《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不应将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列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设立的法律依据、组成人员、业务范围、机构管理等方面均不同,不应列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能代理参加诉讼。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解答法律问题的咨询、代书、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能代理参加诉讼。否则,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就会与其设立的宗旨不相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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