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财产纠纷中,为什么运营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异,加重运营商的证明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还有它体现了诉讼程序公平原则,方便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运营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原因
(一)合法性
虽然民事诉讼中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是《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从该司法解释条文可知,法律并不禁止考虑案件的特殊性质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特殊的规定。对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允许根据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综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因素突破传统的举证方式。这即是加重运营商举证责任的合法性依据。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在考虑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异,以实现诉讼公平为追求加重运营商的证明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合理性
1、危险领域说的引入。危险领域是指加害一方能够依据法律或者事实上的方法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领域。危险领域说认为,当损害发生在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领域时,该方当事人应对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法理依据主要有:一是被侵权人对加害方控制的领域无法深入地了解,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或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阻碍;二是加害方在自己控制下的领域中发生的侵权事实有能力进行了解。日本学者曾提出,立法者在举证责任处于不明确状态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来分配举证责任,由距离证据较近的一方来承担该证据的举证责任。加害方与其控制领域中的证据距离较近,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是在追求实体法价值的基础上对诉讼法价值的考虑。由上述分析可看到,虚拟财产纠纷中,根据危险领域说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合理性。运营商控制其向玩家提供的游戏服务器,对游戏运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相对玩家来说更容易了解,距离关于加害行为和加害方主观过错方面的证据更近,更易于获取和收集。因此,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危险领域说的引入为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突破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
2、体现了诉讼程序公平原则。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是实现程序公平的前提和基本要求。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玩家是消费者,运营商是经营者,玩家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弱势一方。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中,玩家缺乏技术上,知识上以及资金上的优势,当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丢失,他很难判断其财产权益受到的侵犯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还是因为运营商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过失。而运营商则具有技术、资金上的绝对优势,他操纵着网络游戏运营的全局,这就导致了纠纷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上的差异。虚拟财产纠纷案中,玩家在证据的提出方面往往积极被动,他没有技术能力来证明侵权人的过失,而居于强势一方的运营商往往拒绝配合玩家对虚拟财产丢失原因的追查。为了实现程序正义,法律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诉讼能力,让拥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运营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3、方便举证,提高诉讼效率。网络虚拟财产的一大特性是虚拟性,即它依赖络空间而存在,玩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形态,他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对其进行实际的掌控,而需要通过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器来实现其价值。运营商通过网络技术可以跟踪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的流动,他提供的特定服务器中存在对虚拟财产的记录。因此,运营商有能力证明自己对虚拟财产的灭失不存在过错以及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存在。相对于玩家举证困难的情况,运营商在举证方面有着基于技术、资金上的优势。因此,运营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符合实际情况,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的配置达到查明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平,追求诉讼效率与经济等诉讼价值。
4、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网络环境秩序。玩家有对自己合法取得并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排他性占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运营商通过与玩家签订服务合同,向玩家提供游戏服务,获取了大量的利润。根据风险利益一致的原则,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防止除玩家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导致玩家虚拟财产的灭失。运营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其完善网络游戏服务器的安全保障系统,改善网络消费环境。同时,运营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减小了玩家败诉的风险,这也间接地推动网络游戏的消费,玩家不会因为担心虚拟财产安全保护的困难而减少网络消费,这有利于缓解网络世界中的纠纷矛盾,维护网络世界秩序,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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