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若某宗房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时尚未获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书,依照规定,该份买卖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之交易。
然而,如果在诉讼启动之前,相关卖方已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则此种情况可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范,所有拟进行销售的房屋,都必须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活动。在此前提下,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违法,其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活动也将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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