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是偷税罪。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具体方式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它包括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的征收办法,如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和征收管理体制等。任何应税产品未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或者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都侵犯了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人会在账簿上面进行伪造等,从而达成自身的目的。要知道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对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生活中一旦发现有企业或者是个人存在偷税漏税,一经查明事实,都将给予严厉的法律处罚。
偷税漏税罪如何判断是否构成?
偷税漏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税收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偷税漏税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偷税漏税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偷税漏税的具体行为,包括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故意将应纳税款转嫁给他人承担。
3. 数额大小:偷税漏税罪的数额大小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4. 逃避税款数额:行为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数额较大,才能认定为偷税漏税罪。
5. 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罪只能由纳税义务人构成,即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税收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偷税漏税罪。如果行为人仅有一项行为,或者没有实施偷税漏税的具体行为,或者偷税漏税数额较小,就可能不构成偷税漏税罪。
偷税漏税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方面的要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偷税漏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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