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由于公司解散的事由不同,对其员工劳动关系的效力影响不同。
1、在决议解散、强制解散等情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
(五)项和第46条第
(六)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因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继者,劳动关系因一方主体消灭而终结。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2、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种规定避免了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公司因合并或分离而解散并不属于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结;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将注销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充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3、公司解散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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