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股东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签订股东协议的风险包括:
1.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
2.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
3.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签订股东协议书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股东协议书应该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这要责任均需在股东协议书上有明确规定;
5.要约定好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三、挂名股东协议有用吗
挂名股东协议有用。挂名持股协议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规避法律的,如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军队不得经营非军用企业的规定等,这些挂名持股协议是无效的。另外一种是非规避法律型的挂名持股协议,这类协议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持股多之间的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应认可其效力,双方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如二者出现股东权确认争议,应以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真实的股东。
第二,对第三人的效力。我认为,如第三人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挂名持股的背景时,由名义持股人作为股东来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如第三人知晓挂名持股的背景,则应以实际投资人作为股东,处理与该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对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n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n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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