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一般有三个步骤。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如何申请廉租房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申请廉价房,首先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原件等资料。然后提出廉租房的申请,由户主带着上述的相关文件到街道办事处进行提交。其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进行受理申请,经过初审、公示以及复核阶段,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最后进行选房的环节,缴纳拆迁补偿的一些安置费用,签约入住。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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