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录用张某后,张某的表现平平,于是,软件公司派人对张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所说的在多个软件公司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张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软件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张某对软件公司解除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不关系,软件公司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给予赔偿。软件公司答辩称张某用虚构经历的方法骗取公司对其能力的信任,达到签定劳动合同的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给予任何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是否是无效的?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因工作经历虚假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仲裁庭采纳了软件公司的观点: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裁定劳动合同无效,软件公司因此可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并不需要赔偿。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