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四、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五、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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