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上海餐饮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上必须体现的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三)劳动合的期限(也就是起止时间)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防止劳务外派和不对口、堪至工作内容违法的隐患,必须明确约定)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这是为了防止违法超时加班加点,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休息休假权)
(六)劳动报酬(这是重点,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应当取得的工资数额,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工作报酬)
(七)社会保险(由当地社保部门明确必购险种,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的是保护劳动者不受不法侵害和安全作业等)
(九)附加协议(各行业,如餐饮、建筑等行业可以在附加协议中约定本行业的一些约定,或劳动者与雇用方对其他事项的约定和补充)只要有以上九项内容,这份合同就算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内容,要真正生效,必须双方对内容进行确认和约定,并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内容不得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背,否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内容来认定其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新劳动法中有对餐饮企业中服务员的标准吗?
对于录用服务员的合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本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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