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记者陈晓钟从民政部了解到,以构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巩固城市应保尽保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广东、山东、青海等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体系。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7个省份2037县市区开展农村低保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低保工作向广大农村地区深入发展,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保展,是民政工作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实力稳步增长的必然结果。
据了解,民政部近日要求,2003年全国农村已经建立低保制度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方案,积极稳妥地建立低保制度。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解决五保供养对象、优待抚恤对象、定期补助对象的救助资金来源,并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求立足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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