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业主正当利益提高业主维权意识
时间:2023-06-28 22:32:21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的业主维权问题越发重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而居民小区的妥善管理和使用及如何处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如何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是事关全体业主的事。为了真正实现业主能够当家做主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青山街道加大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等政策、法律的宣传、学习力度,让全体业主真正了解自己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提升业主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宣传、学习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换届的各项工作程序更有序、更规范。日前,在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了永乐社区祥云物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红旗社区兆源新居的业主委员会也正在积极的筹备中。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提高了民众业主维权的意识、提高了生活质量,使党和政府与社区业主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一、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要求下列部门机构,承担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管理工作。

(一)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以及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物业纠纷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物业纠纷法律适用实际上是不存在着一些问题的,物业跟业主的纠纷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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