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成立担保人虽有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借款提供担保及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等权利,但抵押权最终是否设立的主动权在于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未设立担保人,承担责任人还在于抵押人。
二、抵押权未设立担保是否生效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是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驶的顺序为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照设立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属于物权。
三、什么是抵押权不设立
抵押权不设立是说到期清偿时你不可能拍卖对方财产来偿还你的债务,但是抵押合同的成立你可以就对方违约为由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你就成抵押权人转换成一般的债权人。
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有以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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