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包括将起诉状和答辩状发送给被告和原告、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等。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审判人员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为庭审的组织和指挥做好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首先,在法定时限内将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正本分别发送给被告和原告。二、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还应送达举证通知书。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主要是指法庭要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要主动收集。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为庭审的组织和指挥做好准备。
审 理 前 准 备 阶 段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什 么 ?
审理前准备阶段是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来说,这个阶段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公正性。同时,还需要对庭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解和熟悉,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顺利地展开诉讼程序。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
审理前的准备活动是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的主要任务是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来说,这个阶段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公正性。同时,还需要对庭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解和熟悉,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顺利地展开诉讼程序。因此,在审理前准备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应当认真、细致地进行,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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