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陈达宇律师,他们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无底薪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某日用品公司与小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无底薪,小龙的收入与他的销售业绩直接联系。由于公司给小龙设立了较高的提成比例,小龙一年的实际收入会达到6万元以上。虽然小龙在一年中有几个月只有几百元的工资,但是他的月平均工资达到了5000元。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小龙的月平均工资可能会达到5000元,是否符合最低工资规定呢?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此可知,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月工资,而非月平均工资。
因此,只要小龙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无论销售业绩如何,公司都应当保证小龙每月的收入不低于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无底薪的约定是违法的。
两位律师提醒,实行无底薪提成也要支付最低工资,所以企业在设置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的薪酬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必须支付底薪这个因素,避免使用这种看似合法却禁止的计薪方式,从而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全文6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