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打工的男子谢某因为经济窘迫,一时起了贪念,抢劫一名女子180元及两部旧手机,在抢劫过程中还导致女子受伤。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男子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1年5月1日20时许,谢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车站下车后,想劫取他人财物,于是持刀尾随一同下车的张女士。途中,谢某持刀威胁张女士,抢走了她包里的现金180元,还有两部旧手机。在这个过程中张女士脖子、双手等部位被刀划伤。后经过鉴定,两部手机价值260元,张女士构成了轻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年后,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向房山法院提起公诉。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谢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谢某有坦白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谢某的犯罪行为而给张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判决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22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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