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行业职务犯罪的种类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类型主要有:
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类型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类型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类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类型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技术性强。
2、犯罪隐蔽性强。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分子不受时空限制,可以不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进行诈骗活动。而且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往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难以追踪定位。
3、犯罪取证难。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和删除,而且删除后不保留任何痕迹,加上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安全防范设置不强,不具备数据保护等功能。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没有自动保留犯罪痕迹,故案发后难以取证和调查。
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在上网的电脑上轻点鼠标就可以修改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发布出去,短时间内往往就会收益较大甚至巨大。
5、犯罪涉及面广。网络不受时空限制,故此类犯罪的犯罪地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被害人也可能分布在多个省市甚至多个国家、地区,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内多个司法机关或者多个国家、地区对此类犯罪具有管辖权。
三、职务犯罪的内容包括什么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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