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依据上述规定,新购房产应自对方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方也以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当月末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缴纳义务。所以企业下属公司应自销售方交付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取得房产后的装修改造等事项不能影响缴纳房产税时间。
房屋装修期间交房产税吗
地税纳税相关人员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地税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房屋大修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大修计划,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纳税人可通过各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减免税费登记表并提交房屋大修计划。
房屋大修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产权证编号、大修前的房屋原值、原房屋的用途(应注明工业或商业,自用或是出租)、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预计起止时间、预计的大修价款等;同时还要附上大修房屋的产权证和大修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目应填写“大修房屋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房屋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期间可免征的房产税税额”等内容。
税务部门提醒,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果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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