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侦属于法律程序,并不存在对当事人有没有好处的说法。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处罚机关询问。
(二)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处罚人受到处罚后,明明心里不服,却不陈述不申辩,搞“软抵抗”;或以暴力抗拒处罚,这些都是错误的。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比如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而且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但当事人要求听证,必须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如果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就案件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至于在多少日内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均有明确告知,超过时限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五)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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