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劳人仲函[20]第号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年月日受理了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第号),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委管辖。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执
二○年月日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辖时使用的文书。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案件管辖的方式。
2.经查部分,写明移送管辖的事由,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受移送案件仲裁委员会辖区内等。
3.本文书后应附移送接收案件回执,载明移送案件的具体材料及数量,移送、接收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均应填写回执一式两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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