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养殖用地申请如下:
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经村镇同意,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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