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一般指当事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的行为;而防卫过当为该类制止行为超过其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情况。《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怎样界限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
从总的来讲,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就是非正当防卫的行为。而怎样具体划分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界限,并正确认定和处理非正当防卫行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许多认识问题与实际问题,值得在理论上加以研究和探讨。非正当防卫行为,主在有防御行为、假想防卫、事前防卫、防卫挑拨、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逆防卫、无限防卫等等。下面将对相关行为进行阐述。
(一)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二)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
(三)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而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四)相互斗殴
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付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过失杀人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的相关解释。如果正当防卫超出了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时也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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