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被告。清算是指企业为了终结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时必然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在报纸上进行三次公告;也就是说,被注销企业并不享有清算时是否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选择权。
公司期限届满未清算能否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又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据此,公司期限届满未清算一般不能解散,若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则债权人可能会改为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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