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对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政策的商品,其经营者理应全权负责提供修理服务、更换备件乃至退货处理。如果在保修期限之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那么经营者也必须负责为消费者更换或退货商品。而对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大型商品,若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之请求,卖方有责任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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