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部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部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需要先到劳动局或是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可以总结出,民事诉讼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换句话说,对于民事案件,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应该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二、民事纠纷会有案底吗
民事纠纷不会有案底。一般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对民事纠纷的案件进行存档。所以民事纠纷案件会有案件记录。但民事诉讼的案底属于法院的案件档案,不属于行政处罚案底,更不属于刑事犯罪案底。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判决,那法院会强制执行。故意逃避执行的,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见的民事纠纷有:
1.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
2.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发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生权利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
三、民事纠纷诉讼程序是什么
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为:
1.原告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
3.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
4.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
5.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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