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查阅相关合同文本,确认其中是否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是违约金计算的标准和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依法据实主张相应权益。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情况下,这些合约往往会针对各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有这样的条款存在,那么当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之后,另一方都有权通过核实合同中的相应内容,按照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来说,合同中会约定按照每日的比例来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约的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2.其次,我们需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评估,判断其合理性与否。如果认为该标准并不合理,我们可以提出增加或降低违约金的请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时,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视为过高;而当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理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时,则应以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因此,要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就必须先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然后再根据这个金额来决定是否需要提高或降低违约金。
3.最后,如果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的具体标准,我们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我们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未违约,但其中一方因逾期支付房款而产生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此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的损失赔偿金,同时还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同样地,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购房者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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