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颁发《商标注册证》,直至审查合格后再颁发《商标注册证》。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申请人未作说明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对首次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当日申请的,对首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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