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日)在沪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研讨会传出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1年来,上海市——查处不正当竞争案9000余件。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之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对以下这些竞争行为执法无据可依:
■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啤酒行业某些大公司与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并通过这种纵向协议,禁止各级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交易对象等。
■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如不少大型超市卖场对进场企业收取进场费等。
■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现象。
该不该付高额进场费,炒货行业叫板家乐福超市;应对惨烈的价格大战,黄金、机票行业缔结价格同盟;3年前,百盛与太平洋百货之争一时闹得沸沸扬扬这些行为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在今天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上,有关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竞争与知识产权滥用等问题成了与会专家探讨的焦点。
此次研讨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和上海市工商局主办。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以及来自俄、美、德等国的650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充分研讨如何让竞争更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彤出席会议并致辞。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近11年。11年来,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000余件,涉及金额8亿多元。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违法行为中,5种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它实际上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的合并立法。此外,《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则分别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价格歧视证券业行业操纵、恶意排挤等垄断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全国还有近20多个地方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竞争执法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尽快出台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以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据悉,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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