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再就业援助行动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援助工作。各部门、各区(县)要根据《北京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临的突出困难,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的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区(县)要实行领导责任制,抓紧部署援助行动,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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