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的
时间:2023-04-30 11:01:28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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