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还订婚彩礼这个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下述情况下,退还彩礼才是必要的行为:
1.双方未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却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且现已离婚;
3.在婚前给予对方彩礼,以至于给支付方造成了经济困难,并且现在已经正式离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若要求退还依照当地风俗赠送的彩礼,只要经查实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便应予支持:
(1)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虽然已经办理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
(3)在婚前向对方赠与并导致对方财务上出现困难。
至于这项规定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提到的情况,必须得满足双方已经分手这一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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