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口述遗嘱内容。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与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按照我国民法典,公民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情况应属于危急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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