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否能够得以强行实施呢?确实如此,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探望权是绝对不可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去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拒绝或阻碍权力主体正当行使探望权的父母亲,法院只能采取措施促使他们做出改变,通过协助调解等方式,将孩子带到指定地点让对方行使探望权。
在此过程中,强制执行的目标应且仅局限于那些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个体或机构,而非直接针对子女本身。
这是因为,在进行探望权纠纷处理时,必须切实考虑到涉及到人身问题的特殊性,若执行不当,势必会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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