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事业单位的职工就不出现工伤吗?这是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赵先生负伤却不能认定工伤后提出的问题。目前国家和北京市的工伤认定仅局限在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及雇工,把事业单位排出在工伤认定之外。而事业单位的因公负伤的情况呈上升的趋势,他们呼吁,国家和北京市应该面对新趋势、新情况,尽快出台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政策。
赵先生因公负伤谁来管?
赵先生从1994年到2000年在某国家机关做临时工。2000年5月7日,赵先生从礼士路乘坐1路公共汽车前往位于建国门附近的某国家机关上班。准备下车时,被随后的4路公共汽车追尾,猛然撞到一起。赵先生的头和脖子撞在车的立柱上。医院确诊赵先生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脊髓出血。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肢体2级残疾。根据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章第8条第9款:“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和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赵先生向单位多次提出做工伤认定。但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赵先生的请求,至今一分钱也没给赵先生。在与单位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赵先生到单位所在东城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工商认定。劳动部门有关人员的答复是,工伤认定的规定是针对企业,不适用于事业单位,并且事业单位也不上这类保险,所以不考虑赵先生的工伤认定。“难道事业单位的职工就绝对不出工伤吗?真的没有政策吗?”赵先生提出了质问。
事业单位因公负伤的种种表现
企业里出现工伤最多的时候是班上的工作时间。而事业单位因公负伤表现最多的是上下班乘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赵先生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类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工伤事故”就是,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常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是飞机、火车和汽车,这些交通工具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乘坐这样的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应该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呢?据了解,如果事业单位的职工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只能得到一定的抚恤金,不能做工伤认定,就因为你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和北京市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另外,现在又出现了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单位的新情况,出现“工伤”怎么办?西城区负责工伤认定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单位后,进行工伤认定时,以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单位的时间而定,转制前出现“工伤”不予认定,转制后出现工伤给予认定。
事业单位的职工就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吗?
按照现有的政策,要分清“工伤”和“公伤”的含义。“工伤”的认定是由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含各地工商户及雇工。它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1999年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它的评残标准是,职工认定工伤后,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发布的“《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认定工伤评定等级后的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公伤”是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它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它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执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问题的通知》。它的评残标准是,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关于〈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工作人员的伤残待遇执行国务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政策法规。
呼吁出台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政策
事业单位职工呼吁出台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政策,而老对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在呼吁出台事业单位工商认定的政策,因为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出现“公伤”以后,不懂法律法规,认为,是劳动部门不给职工进行“公伤”认定,将劳动部门告到了法定,虽然职工本败诉,但是给劳动部门带来了不少麻烦。据了解,有的区劳动部门已经向市劳动部门反映了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问题。但是,目前,在国家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的时候,还是按照原来的政策执行。目前,事业单位只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没有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其它保险,也阻碍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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