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事项,其收费标准如下:每项委托业务的起始收费为人民币800至10000元不等;而针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取每件委托事务基础服务费1000至2000元。若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则我们会采用以下精确计算方式来进行费用分段累进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在争议标的额介于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5%至6%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额介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4%至5%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额介于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3%至4%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额介于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2%至3%的费用;在争议标的额介于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1%至2%的费用;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我们将收取0.5%至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委托事项不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收取人民币1500至12000元不等的费用;然而,如果委托事项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委托事项不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费用: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将收取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将收取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费用。但是,如果委托事项涉及财产关系,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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