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
1、迁移人提供书面申请(迁入地居委会盖章)
2、合法固定住房证明,房产必须是本人、配偶或子女所有(验原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建房屋的,提供镇(街道)城建办出具的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省内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本)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内户口迁移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当场填写《区内户口移居申请书;
3、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复印件);
4、迁移人户口簿、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如收取复印件的,须先核验原件)
6、注意事项: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三、购房入户
1.迁移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呈批表
3.房产证明(产权证)
4.办理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证明(市本级迁移人除外)
5.工作证明(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失业证、居住证)
6.迁移人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用户人员户口本、收养证)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8.房屋居住证
购房入户准入条件:
1.房屋性质为住宅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上年度嘉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现为35.55平方米)
2.迁移人必须为购房所有人,夫妻、未成年人,原则主要是整户迁移
3.南湖区:原农村地区人员在本市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
四、高校毕业生落户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复印件(未落实工作的不需要);
4、户口迁移证、落户地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同意落入集体户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如收取复印件的,须先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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