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地下停车场和他人发生纠纷,结果被人从电梯旁边的护栏上踢下去,后死亡。虽然事后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死者盛先生家属认为,案发现场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遂将栏杆告上了法庭,要求栏杆修建单位华润万佳等三被告赔偿16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盛先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男子被踢翻下栏杆2008年8月18日,福田区东方雅苑负一层地下停车场发生一起命案。根据警方和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当时被害人盛先生和陈某发生纠纷,当电梯行至负一楼时,陈某打了盛先生两巴掌,并在出电梯后,对盛先生拳打脚踢,然后一脚将盛先生从电梯旁边的护栏上踢了下去,导致盛先生头部着地摔倒在地面上。接着,陈某又走下楼梯,踢了倒地的盛先生一脚,并抓起盛先生往墙边撞。后盛先生死亡。经法医鉴定,盛先生是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顶部造成颈髓损伤而死亡。案发后,陈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家属状告三单位2009年11月,盛先生的家属将华润万家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方雅苑开发商深圳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认为,事发地点的护栏距离平台地面的高度只有77厘米,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厘米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导致盛先生被踢后翻越栏杆摔倒在地,造成伤害致死,开发商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开发商称,涉案栏杆是华润公司和华润益田店改造形成,应该由华润公司和华润益田店承担相应责任。盛先生的家属则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6.5万余元。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福田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涉案栏杆高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盛先生翻过栏杆摔倒在地面的行为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其死亡和栏杆高度有关联。因为该栏杆高77厘米,一般成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不会翻过该栏杆导致死亡,因此该栏杆的维护人就其管理和维护本身无明显过错。法院认为,此案应遵循无过错则无赔偿原则,因盛先生的家属不能证明三被告对盛先生的死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盛先生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开庭。家属方认为,既然行政规章规定栏杆高度强制规定为105厘米,就是考虑到人身的安全,被告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其只建77厘米就是违法。而被告方则坚称,盛先生的死亡是被犯罪分子踢下去而死亡,与栏杆高矮并无直接关系。该栏杆的高度足以保护正常行为人的安全,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