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苏州市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13:39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县)、区外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各有关企业:

现将市外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苏州工商局、市外办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外事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苏州市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市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我市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建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目的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规范我市外派劳务经营行为,扩大外派劳务规模,提高外派劳务工作质量,创立我市外派劳务优质品牌,推动全市“富民工程”和“再就业工程”的发展,建立和发展各类专业化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加快苏州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作用

1、根据国际劳务市场情况和外经公司的要求,按专业、工种,有针对性的对劳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2、向外经公司推介外派劳务人员,协助外经公司和外方雇主做好招聘劳务人员的技能考试;

3、帮助劳务人员处理与外经公司、外方雇主的法律事宜,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4、宣传对外劳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劳务人员诚信守约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5、帮助外经公司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劳务纠纷。

三、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经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实体型企业;

2、具备与外派劳务行业相关的生产设备、场地、技术人员和专职培训人员;

3、建立与培训和推荐外派劳务人员相适应的管理部门和培训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4、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渠道,与有关外经企业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5、遵守各级外经贸、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外事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其它单位(如各类学校)设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条件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四、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认定

1、从事劳务培训的企业、单位向各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条件进行推荐;

3、市外经贸局牵头劳动保障局、公安局、苏州工商局、外办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能联合对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条件、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由五个部门联合授予“苏州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单位;

4、对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认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一季度,对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安排认定。

五、外派劳务培训基地的管理

外派劳务培训基地须向培训人员公布委托培训的外经企业、培训项目、外派国别、收费情况等,每月向当地外经贸管理部门上报培训业务情况,年底上报业务总结。苏州市外经贸局每年牵头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外事部门对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进行联合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各部门的分工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经过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将在媒体予以公示,只有经过认定的“苏州外派劳务培训基地”才能从事外派劳务培训和推介活动,对非法的外派劳务培训场所要坚决取缔。

苏州市外贸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工商局

苏州市外事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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