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并作出裁决。但如遇特殊情形确需延长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的,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自立案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同时,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被告享有三十天的答辩期限。因此,即使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开庭时间也会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左右进行。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立案到结案正常六个月审结,从立案之日起一般七日向被告送到相关文书,并且一般程序的话被告有三十天的答辩期。所以最早也会在立案后一个月开庭,因现在法院案件较多如一个月左右案件开庭时间已排满就要向后顺延,但最晚审限结束前到六个月内开。所以从立案起一个月后六个月前开庭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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