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过失犯罪会被开除。根据《法官法》第十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一、法院的职责和义务
法院的职责和义务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余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余工作人员。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刑事处罚期间的人不能从事什么职业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这些职业:一、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三、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公安机关行使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有的政治权利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却不可能再享有,例如,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无论是否再犯罪、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也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陪审员,也不能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再如,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这也意味着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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