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保甲类乙类报销比例
时间:2023-08-12 13:40:12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甲类药品按照报销比例的100%报销。乙类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

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同一种药在不同的省市自付的比例不同。

沈阳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沈阳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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