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自建住房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动时如何进行合理分割的问题,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房产在结婚以前即由其中一方当事人独立建设并投入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继续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除非双方事先就此另作约定,否则此类房产应当被认定属于原始建设者的个人不动产。
2.第二种情况是关于父母在自家宅基地上兴建住房,用以满足子女们的婚居需求。
倘若这些建筑工程是以子女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得以获准实施的,而且在婚后才完成建设,那么按照通常的法律解释,这部分房产应该视同父母赠送给子女及其配偶的礼物,成为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如双方当事人在事前或者事后另有磋商的话,则需遵循经过协议签署达成的相关条款。
3.第三种情况指的是对于那些由在婚前就已经成立的男女双方各自家族共同出资所盖造的房产而言,假如是在一方父母的名义下获得了相关用地许可证的,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部分房地产应当被视为一方家族的私有财产,在离婚程序中,获得房产的一方有义务退还另一方在此次建房过程中所提供的资金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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