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情况下判定离婚协议无效
离婚协议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离婚协议无效:
1、离婚协议书中得内容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常见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下: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关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约定。
4.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5.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的财产。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的,在双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时离婚协议成立,在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开始生效。夫妻一方当事人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于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注意
1、离婚协议的前提就是要离婚,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2、《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属于未完成离婚登记。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4、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因系属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另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男女双方确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内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对双方及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离婚后其中一方不得再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一方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等。
经过上文的解答,大家此时应该清楚怎样情况下判定离婚协议无效了吧。对于无效的离婚协议,自然也就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内容也是可以的。但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好还是委托专业人士帮助起草或者审核离婚协议内容。要是在这方面有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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