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诉保险合同条款“歧视”
时间:2023-06-08 22:34:14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8年2月4日,昆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李伟(化名)花200元向云南平保购买了金祝福卡意外伤害保险两份,半个月后,李伟偶然发现所购买的保险卡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看了保险条款免除责任,李伟觉得自己所买的意外伤害保险白买了,即便出现意外伤害事件,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这件事让李伟有些苦恼,他想退保,但业务员又不同意。这条款明显是歧视我们这些艾滋病人嘛!

多次向云南平保交涉未果后,李伟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平保)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免责条款无效;书面向他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元。他在诉状中写道,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明显具有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于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

被告云南平保答辩称:艾滋病患者风险无法计算,也不好估算。对艾滋病本身的抗病毒治疗和由艾滋病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及控制所需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难以估测性和超高额性,会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毕竟保险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将理赔风险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围内。云南平保认为:对艾滋病人的条款是行业惯例,在保险条款中把艾滋病作为责任免除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伟所买的意外保险条款上,从字面上看不出来保险公司免责,即便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看不出来保险公司要免责,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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