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
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是董事行使职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议。因此,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也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会议方面。根据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就公司董事会所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加以合理、谨慎的注意;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作出决议;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时,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当其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应当及时提出辞任,等等。
2、怎么认定公司高管违反了勤勉义务?
董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是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的董事必须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公司业务,违反该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做具体规定,这给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带来了困难。一般来说,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存在主观和客观两种。本文认为,法院在判断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应当采用主客观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即应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当然,法院处理个案时也应结合案情作具体分析,例如,如能够证明某高管的经验、知识和资格明显高于正常标准,且高管因此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也明显高于其他同类职位的人时,法院在判断其是否遵守了勤勉义务时,应以其是否诚实地贡献了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同时,法院在判断公司董事、高管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时,并不以其决策是否有失误为准,只要董事、高管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或者信息,诚实信用地决策,即便事后证明此项决定是错误的,董事、高管人员也无须负任何责任;关于这一点,美国法院创设商业判断规则有具体阐释。我国公司法虽未规定商业判断规则,但可以借鉴外国相关规定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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