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女方未能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用,男方不得以之为理由拒绝女方探视其子女。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离异之后,未亲自照料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且另一方负有提供便利和协助的法定义务。
对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何种时间段进行探望,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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