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老板租车给无证人员发生车祸致3人死亡被判赔140万
时间:2023-04-23 14:53:25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林某夫妻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提起公诉。

2011年8月22日,男子郑某无证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查,郑某所驾驶的轿车系福清某汽车租赁店出租的,而被告人黄某、林某夫妻俩正是该汽车租赁店的老板。

2012年12月14日,福清市法院对郑某交通肇事的赔偿事宜作出民事判决,除了判决郑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款人民币1405955.51元外,黄某、林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由于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将肇事车辆交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郑某驾驶,也应当对该笔赔偿款的清偿负补充赔偿责任。

检察官介绍,补充赔偿责任指的是,若郑某无法付清该笔赔偿款,黄某、林某有义务先行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以保障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判决生效后,郑某、黄某、林某均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故三名被害人的家属先后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郑某、黄某、林某强制执行。

经调查,郑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林某名下的单元房一套、轿车三部,以及黄某名下的轿车六部,并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黄某、林某将上述查封的九部轿车上交法院。尽管如此,黄某、林某接到通知书后,仅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交出一部轿车,也未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检察官介绍,司法规定中明确指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被刑事立案后,黄某、林某的家属主动代其上交剩余车辆,黄、林二人也表示认罪悔罪,公诉机关在指控时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也酌定对二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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